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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时间:2019-8-8 9:10:35   作者:淘乐网   来源:cnxc114   阅读:2546   评论:0
内容摘要:  黄颖华今年65岁,大多数同龄的老太太正忙着带孙子,她却三天两头往法院跑,打官司,一折腾就是12年。  这一切源起于黄颖华2000年在天津市购买的一套商品房,那时她忙于工作,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直到7年后发现,房产证写上了别人的名字。&...

  黄颖华今年65岁,大多数同龄的老太太正忙着带孙子,她却三天两头往法院跑,打官司,一折腾就是12年。
  这一切源起于黄颖华2000年在天津市购买的一套商品房,那时她忙于工作,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直到7年后发现,房产证写上了别人的名字。
  公安局鉴定后出具证明,房屋的产权登记人胡伟出示的购房发票为假发票。另外,房管局为胡伟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2004年11月,该房屋实际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过户。
  从2007年开始,为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黄颖华开始不停地上诉,但她的诉求被不断驳回。
  2019年1月,黄颖华再次败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胡伟使用假发票“应由行政机关查处,并不影响整个买卖合同的效力”。
  黄颖华很长时间没想明白,“明明是咱花钱买的东西,所有手续都有,胡伟一分钱没花,证据也都有,为什么法院不认我们的证据?”
  京师律师事务所迟然律师分析,本案的矛盾之处在于,“从过程上看它是假的,但是从材料上看它是真的。”
  房子查封期间被他人过户,房管局未做出解释
  黄颖华算得上是一位商场女强人。1995年,她创办了天津市统联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下称“统联公司”),啃下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硬骨头”,为危改拆迁户建设安置房。
  2000年,黄颖华以侄媳妇唐媛的名义,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由统联公司销售的商品房,即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垣焕里六号路的65号房(下称“65号房”)。回想这桩买卖,黄颖华有些懊悔,如果当初及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的纠葛也许就不会发生。
  2003年3月14日,被统联公司股东检举贪污后,黄颖华被带走,关进了看守所。同年6月,黄颖华案移交公安机关,河北区房管局产权科协助天津市经侦总队,共同查封了65号房产。
  四年后,被扣押的65号房退还给了黄颖华一家,但当他们前往房管局进行产权登记的时候,才发现房产证上已经写上了胡伟的名字。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2007年,黄颖华开始第一次诉讼,她以侄媳妇唐媛的名义起诉统联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她对65号房的合法所有权。
  黄颖华告诉每日人物,开庭前,她并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直到河北区房管局作为案件第三方出庭。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他们调取的65号房档案,查封原单附在这份档案内。
  黄颖华至今仍记得,当时代理自己案子、如今已故去的律师当庭对房管局提出质疑,“查封了的房子,你为嘛要给他产权证?”
  2009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坐落河北区王串场六号路65号房屋归唐媛所有”。
  这是黄颖华追诉12年过程中,唯一的一次胜诉。
  对方紧接着也提出上诉。五个月后,以上判决被撤销。黄颖华表示,法院没有对此给出解释。
  最近一次,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调取该房屋的档案是在2018年。但档案中有关该房产的信息显示:2004年11月24日,无在建工程抵押,无法院查封。
  同一份房屋档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查封状态?
  黄颖华的代理律师牛大仪告诉每日人物,当时他前往河北区房管局,调取当年的查封单原件,发现65号房的档案里并没有查封单。
  他在法院和房管局之间来回跑,开了几次调查令,最终,在一份名为“首层104号”的房屋档案里找到了65号房的查封单,查封时间为2003年6月9日。据黄颖华解释,“首层104号”是1995年至1997年该处房产建设期间使用的名称,之后更改为“65号房”。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京师律师事务所迟然律师向每日人物表示,在被查封期间,由于房管局的管理漏洞,导致办理过户,应由房管局来承担责任。
  在2018年底的一次诉讼中,牛大仪律师将天津市河北区房管局列为原审第三人,希望他们对同一套房子显示不同查封状态一事做出说明,但河北区房管局并未出庭。
  黄颖华的官司再一次打输了。
  伪造购房发票,五天成功办理房产证
  黄颖华对胡伟的名字并不陌生。
  在她入狱前,胡伟曾是统联公司的员工,而其父亲胡志强,在黄颖华出事后,被股东委任为统联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发现买的房子被胡伟进行产权登记后,黄颖华找到河北区房管局产权科的孙科长询问情况。对方告诉黄颖华,胡伟来办证时带了全套手续,包括购房合同和一份由统联公司出具的、面额为74万元的购房发票。
  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对胡伟提供给房管局的购房发票的鉴定结果表明:“该张发票为假发票”。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还有很多问题是无从解答的。黄颖华向每日人物提供了两份资料,一份是胡伟的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证件的收据,进件日期为2004年11月24日,另一份是胡伟拥有的65号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4年11月29日,从进件到办理完成,只花了5天时间。
  黄颖华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办事流程,她认为胡伟的办证流程是一个违规的程序,“在2004年,一个正常的程序是30个工作日”。
  2019年1月,黄颖华以统联公司的名义再次起诉胡伟“侵占房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请求。
  判决书显示:原、被告虽均认可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但原告与第三人胡志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同意将诉争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胡志强,且胡志强有权利要求将诉争房屋登记至胡伟名下。
  胡志强拿出的这一份《协议书》,由统联公司与胡志强签订,被法院认定为胡志强父子合法取得65号房的证据,签订时间为2004年11月,即胡志强管理统联公司的第二年。
  《协议书》表明,出于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权益诉讼及公司正常办公开支的需要,统联公司要向胡志强借款,因此将65号房抵押给胡志强。
  同时,条款中还注明:甲方(统联公司)负责将垣涣里14号楼65号底商所有权变更到乙方名下,甲、乙双方确定价格为74万元,变更后乙方有权支配抵押物。这表明,胡志强将有权直接为65号房办理过户。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牛大仪律师不认可该协议中的内容。他告诉每日人物:“这个协议条款本身就矛盾,这个东西不能说又抵押又过户,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
  牛大仪律师进一步解释,正确的做法应该像银行抵押贷款一样,写上“给胡志强设立了多少钱的抵押权”,如果统联公司不清偿债权的话,胡志强有权行使抵押权,将65号房拍卖,但抵押不能过户,“抵押就是这个东西不变,还是人家的”。
  黄颖华在很长时间里没想明白,“明明是咱花钱买的东西,所有手续都有,胡伟一分钱没花,证据也都有,为什么法院不认我们的证据?”
  京师律师事务所迟然律师认为,本案的矛盾之处就在于,“从过程上看它是假的,但是从材料上看它是真的。”
  警方不追究刑责,撤销立案后再不受理
  事情中间的复杂程度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2004年,代表统联公司与胡志强签订《协议书》的人,并非统联公司的法人,而是统联公司内部的一位普通职工冉全喜,不过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确属于统联公司。
  据津云新闻报道,冉全喜于2014年在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做的一份笔录证明,称“当时公章应该在胡志强自己手中,公司其他人也不知道其用此房产证抵押贷款”。
  2011年,天津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胡志强在统联公司主持工作期间的相关账目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未发现有胡志强缴纳的河北区王串场六号路65号房屋购房款”。
  另据《审计报告》显示,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三年间,统联公司向胡志强共借款57400元,后在2006年4月至6月之间全部归还。这笔借款,正发生在胡志强管理统联公司期间。
  另外,对上述《协议书》的签订流程,京师律师事务所迟然律师也提出了质疑。
  依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管,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够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迟然律师认为,胡志强打着“清偿”的旗号,实际上是将公司所有权变更到他名下,这属于交易行为,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没这个程序,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2015年,黄颖华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报案,举报胡志强涉嫌职务侵占。9月,河北分局开始立案侦查。2017年1月,河北分局将该案撤销。
  《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撤销原因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老太黄颖华房产被伪造发票过户,对方五天取得房证,警方:不应追究刑责

  牛大仪律师认为,对于胡志强职务侵占罪的举报,证据已经充分,65号房产权已经转移到其子胡伟名下,胡志强没有支付房款。同时,《协议书》的内容以及签订流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被撤销以后,黄颖华又多次向河北分局请求立案,该局都没有再受理该案件。
  迟然律师向每日人物表示,即使统联公司与胡志强之间的发票和协议都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将胡志强的问题与胡伟联系到一起,同样也无法否认胡伟取得产权证的合法性。
  但迟然律师还认为,在统联公司主持工作期间,胡志强除了开具假发票,涉及到伪造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之外,是否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每日人物多方尝试和胡志强父子取得联系,但未果。
  牛大仪律师已代理该案四五年了。因黄颖华腿脚不好,牛大仪常常独自为她跑流程、办手续。
  每次开庭,牛大仪看着黄颖华带着药在那里吃,腿也不好,很担心她,但是他又说不出来让她放弃这种话。这让牛大仪感到有些难受。
  黄颖华偶尔感到心绞痛,喘不上气。她心脏不好,有时一晚上要起床三次,服用速效救心丸。她努力保持着一种斗士的姿态,不断到公安局举报胡志强,“他不给我立案我也去,我每周都去”。
  每个月的第一个周二,她都会给天津市公仆接待日的“公仆”打电话,一打就是四个月。
  2019年3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向黄颖华递送《执行通知书》,要求她将65号房屋腾空交付胡伟,但黄颖华至今没有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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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号房已经停电很久了。早在2017年12月,胡伟就带着房产证前往电力局变更了电卡,黄颖华无法再缴纳电费。
  如今,65岁的黄颖华每天到位于同一栋楼2楼的母亲家吃饭洗衣,之后,再返回65号房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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